张松 詹了光
去年8月20日,吴先生、何小姐到深圳某婚纱摄影公司拍摄婚纱套装照片。依照双方书面协议约定,公司除为吴、何拍摄婚纱照外,还提供婚礼的有关服务。为此,吴先生一次性交费3880元。婚宴后,影楼将照过的9筒胶卷交与吴先生。 冲印时,吴先生发现只在底片下部有少许图像,其他全是一片黑。吴先生夫妇非常愤怒,前往影楼与老板交涉。老板承认是操作失误,同意退还3880元。吴先生坚持要赔偿精神损失费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退回摄影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。 第一次开庭双方分歧较大。今年4月27日,法院再次开庭,宣判被告败诉。法院认为,结婚是人生大事,原告在婚礼过程中由于被告工作失误,未留有照片作为纪念。被告违反双方协约,构成对原告的侵权,而且确实给原告夫妻精神带来痛苦和伤害。依据有关法规,应予赔偿。但原告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要求过高。考虑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。吴先生表示满意。“钱不在乎多少,关键在于讨了个说法”。(《深圳法制报》5.6)